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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退税怎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理流程

外贸退税怎么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理流程

      一、退税流程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申请条件

      1、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三、资料要求

      1、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税收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8、预审疑点反馈表;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扩展资料

      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实行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具体有两种方法。

      一、单票对应法

      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和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它是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中设置的一种退税基本方法。

      在一次申报的同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对每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其基本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现行的出口与与进货的对应方式主要有以下4种,一是出口一票进货一票,二是出口多票进货一票,三是出口一票进货多票,四是出口多票进口多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退税流程

出口退税怎样办理

法律主观:

      办理出口退税的方式:退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有关政策规定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证明材料,并申请退税。然后,海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查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批准的,应当发出《免税确认通知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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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理流程

      一、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改变名称;
        ?改变企业代码;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二、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制度
        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三、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有出口,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四、增值税退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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