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布拖县升放气球活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2024年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二、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三、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在拟升放2日前持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四、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二)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四)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六)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五、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六、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七、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八、对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相应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未尽事项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升放气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834-8531195
联 系 人:15912204309 卢锋
布拖县气象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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