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是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于货拉拉坠亡事件,笔者本着“不妄加评论”的想法,一直等待着事情的全部细节曝光,直到今时今日,随着警方陆续爆出更多的细节,事情的始末,也不断的明了了,笔者要开始“评论”了。
先谈谈笔者对案件理解的过程
在事件曝光之初,大家都不了解事情的整个始末,出于对未知的“恐惧”抑或是“八卦心理”,各种猜测在网上漫天飞,直到今天,警方给到了详细的情况通报:没有性侵、没有司机想挣更多的费用、没有争执、没有阴谋等等。
整个事情,笔者认为,就是个意外事件。但是案件曝光了,这就不同了,面对舆论的压力,司机无论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等待他的,是“在劫难逃”,如果一定要定罪的话,刑法上有一条可以“套”在他的身上,那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随着各种报道的传出:多次讯问司机、释放司机、拘留司机,社会各种言论也是一直不断,社会大众基本上偏向于严惩货拉拉司机及其平台。
果然,最后被刑拘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面对舆论的一波又一波,笔者对货拉拉司机的同情心不断的滋长,但是却无能为力,只能写点文字,发表一下个人对此事的见解。
结果和笔者预期的一样,事态发展到今天,这样的结果,与其说是符合了整个案件的情形,倒不如说是符合了社会舆论的压力。
这就是一个时代的悲哀:舆论影响定罪量刑。
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应当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依据,进行评价及定罪量刑。
如果货拉拉司机被定罪量刑,笔者只有一个字:冤。
可能有人不认同,没关系。
有谚语云“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是,莎士比亚心中的哈姆雷特肯定只有一个,同样的道理,在笔者的心中,答案也只有这一个。
再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有些人可能对“意外事件”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不太了解,认为笔者对于此事过于“矫情”,不就是一个名称的问题吗?事情不还就是这一件事吗?
这很正常,毕竟这是专业的术语,先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
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
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有的来自于自然界,有的来自于他人的行为或本人的生理障碍。例如: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驾驶一列旅客列车夜间在铁路上行驶,当行至一座大桥前时,突然发现大桥的桥面断裂沉陷了一段.便立刻紧急制动刹车.但由于巨大的惯性驱使,机动车和两节车厢仍然冲人桥下,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桥面断裂沉陷的原因是几分钟前这里发生了小朋,巨大的泥石流路桥面冲毁了,尚无人发现.因而引起了翻车事故。这一事故的发生,对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二人来说是意外事件,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本案中,货拉拉司机对于女生的坠亡,按照意外事件来评价也不为过,反而更加符合案件事实。
试想一下,是否有这种可能:女孩自己探出窗外,只是为了看是否有人或观察环境,以便进行自救,结果不小心探出的身体过多,加上开车产生的风流力量,没有扶好,导致坠落重伤死亡,如果是这样,那就一定是意外事件,可惜没有监控,女孩也已经坠亡,已经无法考证这种推测。
如果按照意外事件定性,那么货拉拉司机面临的只有经济赔偿问题,而不是除此之外的、更加严厉的刑罚---判刑。
谈完意外事件,再谈谈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刑法典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笔者的个人观点
根据警方披露的细节,货拉拉女孩坠亡事件中,出现了女孩死亡的结果,客观上已经满足了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
那么,货拉拉司机是否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呢?如果实施了,定这个罪名没有问题。
这一点,警方认为,货拉拉司机在女孩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没有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实施紧急刹车等措施,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存在过失,符合不作为的过失,因此按照本罪对货拉拉司机进行了逮捕。
这样解释表面上看是符合刑法的规定,可笔者还要继续说实质上的东西,中国人说听人说话重点听后半句,笔者的后半句是:货拉拉司机对女孩自己起身将头探出窗外并坠亡,并不存在过失,更与女孩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为何这样说?
首先,作为一名司机,他的职责就是全神贯注的开车,目光专注于前方,而不是和人聊天、争执这些影响开车的行为,他不回复女孩的一而再再而三的“指责”他偏航行为,也无可厚非,也不能苛责,反而是女孩的言行,一直在影响着司机的“心情”,女孩本身存在过错;
其次,谁能说自己开车的时候,窗户半开着是司机的错误?
对于一个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人,是一定要系安全带的,女孩的安全带为何没有系?
女孩作为成年人,在车辆高速行驶时,为何自己要起身将身体探出窗外,基本的常识都不懂,这又和司机有什么关系?
如果说司机没有提示女孩不要这样做就是过失,进而被定罪量刑,这样的过失认定是不是牵强了些?
刑法讲究罪责刑相适应,这样的认定明显偏失,也让刑法的这一要求成为空谈。
再则 ,司机在第一时间已经采取了减速并打双闪的安全操作,高速行驶的车又怎样能踩紧急刹车,如果操作不当,翻车都有可能的,女孩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司机的正常行驶,一旦司机行驶过程中,因女孩的行为,车辆发生意外,那么女孩的责任也是不能免除的。
又有哪位司机能保证说自己在开车的时候,如果突然发生意外事件后,没有几秒钟因心理“惊吓”而忘记采取一些措施的情况?
按照开车的速度,几秒钟足够行驶出离案发地较远的距离,谁又能料到,坠窗后会发生死亡事件?
估计女孩自己也没有料到吧。
以上的种种,都是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出的问题,事件存在这么多的“疑问”和合理解释,货拉拉司机何罪之有?
不要因为有人死亡,其他人就要为这个人的死亡负责任,货拉拉司机遇到这种事,换位思考一下,何尝不是天降灾祸?
他在即将到达目的地的时候,又抢了一单拉货的生意,都是为了生活…
这让笔者想起了之前网上曝光的‘现实版樊胜美’,也是个小女孩,她是因为钱塘江涨潮不幸遇难的,后来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了女孩的父母,小女孩的父母却“无理取闹”要求公司增加“赔偿”数额,最后据说事情走法律程序。
这个事件中的女孩,估计也没想到自己的一次钱塘江散步,最后竟然会遇到意外吧。
看完报道后,笔者对于此事的评价:和事佬不能有,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法治社会不需要和事佬,不然,要法律何用?这么明显的事情,女孩生前所在的公司为何要为女孩的死亡买单?公司被“讹诈”何其冤枉?!
话题跑远了,还是回到货拉拉坠亡事件吧。
看到警方的情况通报,首先对警方的认真负责表示感谢,是警方兢兢业业的查案件,让事件细节得以全面还原;
再次,对于女孩的死亡,表示惋惜,一个如花的女孩,在大好的年华,以这种方式离开了她的家人和这个美好的世间,好惋惜!真是意外无处不在。
不禁又让笔者感慨,既然,意外和明天不知道哪个先到,那么,就让我们好好珍惜当下,学会生活、学会宽容、学会珍惜、学会让自己幸福感满满…
笔者要“踩”
说完“法”,下面要说“情”。
笔者要“踩”!一踩坠亡女孩!二踩货拉拉司机!三踩这个社会!
笔者一踩坠亡女孩!
网上的言论也不是全部都认为货拉拉司机有罪,笔者就是其中的一员。
看着货拉拉司机的这趟出行,只收到51元的费用,笔者真的好心痛,11公里的行程,车程21分钟,笔者算了一下,再加上前后等待时间,司机来的路上时间,这单所用的时间应该在2小时左右,只是为了挣这51元...劳动人民为了生活、生存,他们太苦了。
给大家讲诉一下去年笔者叫货拉拉搬家的一次经历吧。
笔者去年‘十一’搬家,两个小区之间的直径距离不足2公里,开车不足10分钟,叫的是3米长的货车,没有大件,如果说有,那就是冰箱和洗衣机了。
时间是晚上7点开始搬家,一开始说的是来2个搬家师傅,后来到的时候是3个师傅。
因为住的楼层没有电梯,从四层搬到四层,所以按照货拉拉平台的规定是每增加一层的人工费是10元/人,这突然多来了一个搬家师傅,意味着我的搬家费要多出来80元。
忘记了平台怎么计算的,最后和这几个师傅协商完,价格由550元定在了520元,师傅说520寓意吉祥,不同意500的报价,最终520元成交。
从他们开始搬家到结束,前后50多分钟,不足1小时。
我也辛苦,我也动手搬了些,看着他们大汗淋漓的样子,觉着他们更辛苦。
给他们从冰箱里拿了3听500ml的啤酒,这每一听啤酒买的时候已经超过10元的单价。
算起来他们没有损失,如果非要说损失,那就是少收了30元,换了3听啤酒,如果说我赚了,那就是我少给了30元,把这几听啤酒处理了(夏季买的,秋季天冷估计自己也不怎么喝)。
师傅走的时候又提及优惠了几十元的事,我再次对他们表示了感谢。
虽然我知道这次搬家费用不低,但是考虑到他们挣钱不易、用他们搬家也节省了很多时间和体力,笔者可以把自己的时间精力,用在去做更有意义的事情上,值了。
这30块钱,对于笔者来说,可能就是一顿饭的事情,对于他们来说,就可能是一周的菜钱,对于货拉拉坠亡女孩来说,可能就是她宠物狗的一件衣服的钱,甚至都不够…
据说坠亡女孩月收入近2万,既然我们有能力去闯更大的空间、挣更多的收入,为何要挤压这些人的生存空间呢?
今年的春节不平常,这个话题转的有点大,笔者想说的是,春节期间报道出来的几起“灭门惨案”,起因也是经济纠纷,借钱不还、不给等,有的据说仅仅是1000元引发了6条人命案,如果加上杀人者,那就是7条。
真的是因为钱吗?
如果双方态度好些,如果欠钱方懂得他人的生活不易,如果好好的沟通、相互体谅些…事情是不是就不一样了呢?
笔者对于生活在,怎么说呢,用“底层”两个字来形容有些不尊重人,但是又不知道用什么词来形容这些靠体力、时间吃饭的人。
笔者对他们靠自己的双手、技能、时间、体力等去努力的样子很尊敬,他们是最可爱的人,所有努力生活的人,都是值得受到尊敬的人!
没有人有资格,因为他们干的工作而进行妄加评论和指责,对于一些人自持自己所谓的身份、地位等标榜自己多么优秀,进而做些不尊重他人、甚至是伤害他人行为的做法,笔者很是不屑。
笔者一直认为,作为一名法律人,左手要握有法典,右手要握有利剑,仁慈和严厉都要有。而作为一名社会人,要明白一个道理‘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能做到这一点,这个社会中将有更多的相互包容、理解、融洽、幸福、和谐…
话题又跑偏了,还是继续踩坠亡女孩吧。
笔者看到警方通报出来的案件经过还原,女孩实际支付给货拉拉平台39元,司机询问女孩愿不愿意他来搬东西,女孩否决了,女孩,你可知道,司机不仅仅是拉货挣钱,同时也是想靠着搬东西挣那10元钱收入的,女孩,你断了对方挣这10元的机会。
也许你想省下这10元,从这点上看,你是个会过日子的人,但是司机和你非亲非故,你自己用了36分钟、来回跑了15趟,让司机在车旁帮你看了36分钟的东西、等了你36分钟,女孩,你要知道,浪费别人的时间等同杀人。
如果司机的身份不是名司机,如果是名律师,他这近一小时的时间去用于解决别人的咨询,别人给到的咨询费几百到几万都是有可能的,如果他接的这一单不是你的,是别人的,有可能已经快搬家完了,有可能已经开始下一单了。
如果笔者是司机,笔者估计宁可放弃这一单,去做下一单,也不会在这漫无止境的等待,如果单纯的只是等待也是无所谓的,可是货拉拉平台给司机是时间只有40分钟的等待时间,女孩你又不想额外出钱,又想自己“赚”,女孩,你浪费了别人的生命,你可知罪?
等待的过程,司机多次催促,已经挤压了不满的情绪,司机在忍,女孩,你可知道这些?司机在催促的过程,女孩,你是怎么给予有效的、善意的回复呢?
你的回复是不予理会,你可知道世界上最大的耻辱是什么吗?
那就是不予理会。
这话是笔者上初中的时候,一位物理老师在课堂上讲的,他叫什么记不住了,毕竟时间过去很久了,那堂课讲的什么,也记不住了,唯一记住的就是他的长相和这句话。
女孩,你可知,别人在和你耐心沟通的时候,你认为良好的、高傲的样子,在别人眼里是多么的不美丽,只会让别人对你的素质产生怀疑,怎样能和谐的继续下面的合作?
这还只是开始,司机终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车开动了,在启动时,司机问女孩到了新地方,是否要用司机卸车搬运,女孩再次拒绝,断了司机又挣10元的机会。
这也意味着,卸货的过程,女孩自己搬东西,司机等待的卸完东西的时间至少不会是几分钟,想想这些,司机的心中会想些什么,换作自己是司机,又会想什么?笔者猜测,不会是高兴的事吧。
在路上,司机抢了下一单生意,希望这单早早结束,为了弥补已经浪费的36分钟,以及卸货过程可能会用到的时间,司机走了能节省4分钟的路线。
悲剧开始了:因车辆偏航,女孩四次提出车辆偏航,最后一次提出时要求停车,此时,女孩做了个将自身置于危险的动作,那就是将身体探出窗外,最终发生坠亡事件。
对于女孩四次提出偏航问题,可能是一报还一报吧,司机起先也是采取了不予理会的态度,女孩第二次提出偏航时,司机起初没有理会,最后口气不好的表达不满,也算是对女孩的唯一一次回复,期间女孩在工作群里谈工作,并没有异常,也没有和人提及自己目前搬家的状况。
笔者想说的是,如果一个司机在开车,副驾驶人一直在提示自己路线不对,一直在质疑自己,这种怀疑,是对司机的不信任,即便是亲近的人,面对一遍遍的质疑,心情也不会好哪里去吧,加上之前不满情绪的存在,司机不回复女孩的一次次的质疑,也就不难理解了。
司机安静的开车,中途还抢了一单,没有对女孩施行任何不轨行为,也没有限制女孩的行动,比如捆绑,女孩没有合理的理由去怀疑司机的动机,不论是否偏航,价格是一定的,女孩只是支付39元。
司机给警方的解释是为了尽快到达目的地,这样的解释也合情合理。
如果司机给警方的解释是为了在路上浪费一些时间,让女孩也尝尝被浪费时间的滋味,理由是女孩已经浪费了他36分钟,他也要浪费女孩36分钟,这样的解释,正常人都会认为不会吧,肯定会说这司机闲的了,真小心眼。
这么简单的道理,女孩,你怎么就不明白呢?
既然有颗“玻璃心”,那为何还要一个人夜晚搬家呢?
是什么让女孩觉着对方是恶人、会对其人身安全产生威胁呢?
为何要起身探出窗外,真的是要自救吗?
如果是自救,那么,你手中的手机是用来干嘛的呢?
自救的方式有很多种,女孩的这种自救的行为,真的合适吗?
根据报道出来的线路图,距离目的地已经很近了,为何女孩就不能信任一次司机呢?
这个社会虽然有恶人,但是好人还是很多的,只不过有的人不善于表达而已,比如司机,都说不要看对方说了什么,要看对方做了什么,这个司机一没有说什么过分的话,更没有主动挑起话题,二没有做什么错事,只是偏航。
难道导航显示的路线一定是“对”的吗?
走别的路一定就是“错”了吗?
都说条条道路通罗马,只要到达目的地就好,走哪条路又有什么区别呢?
仅仅是走了不是导航提示的路线而已,仅此而已,女孩,你为何就判定司机对你有恶意呢?
是谁威胁你让你跳窗呢?
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你自己,自己之过,不仅害了自己性命,更是连累了他人。
你,可心安?
所以,笔者对女孩的死亡,很痛惜。
笔者有很多话,想和女孩说,她听不到了,但是希望活着的人正确看待这个社会。学会保护好自己是好事,但要有正确的保护方法,也要坚信这个社会人心为善的居多,彼此多些信任和体谅,何愁缺少幸福感、满足感及成就感呢?
每个人都要有意义的活着,有责任让自己幸福的活着。人虽然是站在了生物链的最顶端,但是,人,也是活的最累的一种生物,一千个家庭有一千种幸福,可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生活本不易,何必给自己过不去、给别人过不去呢。
笔者二踩货拉拉司机!
是的,笔者认为货拉拉司机受到刑事处罚冤枉,但,这不排除笔者对他的恼怒。
货拉拉司机身为一名提供搬家服务的司机人员,为何要有自己的脾气?
自己本身就是提供服务的,对待客户要和颜悦色、要有耐心,别人花钱买的是服务,不是脸色、也不是恶言恶语、更不是不满,更不是让顾客感觉到不舒服、甚至觉着人身安全可能会受到威胁。
西方国家有谚语云‘顾客就是上帝’,上帝高兴也好,不高兴也罢,那都是上帝,提供服务者,应该按照合约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服务者要有服务者的自觉。
女孩是过日子仔细了些,是费时间了些,这些都是女孩的权利。
货拉拉司机你要知道,别人有选择的权利,也有拒绝的权利,一切都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女孩没有超过40分钟的等待时间,所以,即便是心有不满,货拉拉司机也不能置气,更不要和一个小女孩置气,更何况她还是 “上帝”。
心比天高、比地宽、比海阔,方为生活之道。
如果在女孩对航线质疑的时候,司机拿出服务者的态度,能好好的解释一下为何走这条路,女孩估计也不会把身体探出窗外、要求停车,更不会有后面坠亡事件的发生了吧。
可惜生活没有如果,司机就是一个大老粗,但也不排除是个率直的人,不然,也不会在女孩第二次质疑航线偏航的时候,会忍不住的用不满的语气回复女孩,完全藏不住自己的情绪,假如司机把自己的难处和女孩好好说一下,希望对方能体谅一下自己,女孩估计也会理解的吧,
逞一时之快,代价太大了。
这样的一个人不善于言辞的人,来从事服务行业,有些不太适合。
现在被批捕了,内心一定的极其后悔的吧,如果世上有后悔药,笔者猜测,司机一定会是第一个去买,哪怕是这趟活的钱不要了、甚至倒贴钱也愿意买的吧,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事件发生后,货拉拉司机,是第一个被抓捕的人,也是唯一一个!
一个36岁的司机,为了挣51元钱,去接一趟搬家的活计,整个过程至少需要1-2个小时,这还不算油钱、车磨损等,想想,真的好心酸,又遇到了这样的事情,除了对他恼怒外,笔者真的不知道该用什么词语形容才合适。
笔者三踩这个社会!
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真正开始全面进行普法教育、提升国民素质的时间,按照十年来说,也不会错。
这十年,也是各种法律法规修改最频繁、条款变动最大的年代,尤其是民法典的出台,可以说是载入了史册的大事件。
同时,近几年的互联网也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代。
一切都太快了,快到大家都还没有全面的了解这个社会、用心的去体会发生的一切时,就又变了。
变的有些人忘记了我们五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变的有些人只记得眼中的那几块钱而忘记了大义,变的明明人就在眼前,却感觉很陌生,变的明明一个动作、一句温暖的话语就能解决,反而是发生了难以挽回的事情…
笔者不禁想问,这个社会怎么了?
这个社会存在着各种价值观,但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忘,这是我们的根本,这是我们的信仰。
我们不能忘记,这件坠亡事件是个悲剧,我们不能忘记,要学着用‘法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评价和审判这个事情,我们也不能让社会有舆论至上等歪风邪气。
就拿这次事件来说,事情笔者认为就是意外事件。可是,在传出司机被放出后的消息时,大多数人认为只有司机入刑才能平息事件。
那时,警方还没有全面披露案件细节,包括还原案件经过怎样,人们都还不清楚,妄下定论,真的好吗?
被放回的司机,最后被批捕了,多么的悲哀啊,司机的命运不是靠法律和实事决定的,而是靠舆论决定的,难道这就是我们时代的特色吗?
如果这个事情真的存在着偏私、包庇,揭发后,舆论压力让事情拨乱反正,那舆论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如果仅仅是因为有人死亡,有关联的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无限扩大舆论的力量,用所谓的民愤来衡量、评判这个事件,真的好吗?
有人可能会说,难道就没有人对女孩的死亡负责吗?不,有,但,负责不一定是用刑罚,可以是民事赔偿。
意外事件发生后,是可以协商民事赔偿的。货拉拉平台应当对本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意外负有无过错责任,毕竟人在接受货拉拉平台提供的搬运服务过程中,从其提供的车上坠亡的。
就好比自杀,如果一个人他想死,在自己家里自杀,这个后果任何人都不需要负责,但是,如果她在游泳馆的深水区自杀,抑或是意外溺亡,那么游泳馆就很难逃脱一定的责任的,这和游泳馆里的工作人员没有关系,如果有关系,也要看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如果没有,不受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由所在的单位---游泳馆进行赔偿。
说了这么多,笔者累了,希望案件最终能给到涉事各方一个满意的结果。
这个结果不是网友感觉满意不满意,而是货拉拉司机是否应该受到这样的处罚、女孩的死亡是否应当以这样的结果为尘埃落定的方式。
记得国外有个案例,在笔者上大学的时候听说的,至今没忘,给大家讲一下大致的过程。
一个年轻的小伙子故意杀害受害人,小伙子事后对自己的冲动很后悔,不断的向法院申请不要判处死刑,受害人的母亲详细的了解了小伙子这个人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不要判处小伙子死刑,最后法院判处小伙子无期。
有人问受害者的母亲,为何要替小伙子说话?
受害人的母亲具体怎么说的记不住了,大意是小伙子已经诚心悔过,并且后半生如无意外,将在监狱里渡过,这种惩罚比判处他死刑更让他煎熬,另外,小伙子还年轻,人生的路还很长,谁没犯错的时候呢,自己的孩子已经死亡了,没必要让另一个人也搭上性命。
这和中国的一句古话多么相似: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附:长沙市公安局对于货拉拉坠亡案件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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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青立,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专注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等诉讼及非诉领域。工作电话:1326029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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